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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4531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在推进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均可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区政协委员担任这类监督员,可由各聘任部门或单位确定具体名称,在政协则统称为特约监督员。
      二、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是:对聘任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贯彻落实,通过批评与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一般应采取由聘任部门或单位向区政协提出书面申请,或区政协与有关单位协商选派特约监督员的方式产生。
      四、区政协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或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对人员的要求提出初步人选,报请秘书长和分管主席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回复聘任单位。经聘认单位正式确认,即向主席会议通报。
      五、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五年。聘任部门或单位应向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发放特约监督员证,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活动制度,要将特约监督员的活动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
      六、聘任部门或单位要主动向所聘特约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答复咨询,让特约监督员知政知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特约监督员参与有关工作检查和评议活动。
      七、聘任部门或单位对特约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意见要及时处理反馈。对处理意见反馈不及时的,特约监督员可以要求了解情况,聘任部门或单位不得拒绝。
      八、聘任部门或单位开展工作总结、年度考核、行风评议及表彰奖励,应征求和听取所聘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或对严重问题进行举报的特约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要切实维护区政协委员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责的权利。
      九、聘任部门或单位要经常与区政协办公室沟通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以不断加强和改进区政协对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指导。
      十、特约监督员任期已满,聘任部门或单位应向区政协反映所聘特约监督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
      十一、特约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直接向聘任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与建议,也可以向区政协反映有关情况。区政协视情组织调研,以适当方式向聘任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特约监督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谋取私利,如有谋私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三、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积极支持和宣传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沟通部门或单位与群众的联系。
      十四、特约监督员要主动与区政协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工作情况。
      十五、切实加强对特约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区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确定一名副主席分管,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特约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切实有效开展。
      十六、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